天丝集团发文回应华彬红牛:不要混淆视听
【慧聪通信网】近日,延续了6年的“红牛商标连续剧”再度更新。
2月23日,华彬集团(以下简称:华彬红牛)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中国红牛50年《协议书》原件的声明》,称已经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
上述声明显示,华彬红牛曾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公司上诉。现公司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此外,华彬红牛还在声明中称,50年《协议书》共九条。其中第一条约定“只有华彬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并表示,2019年以来,天丝集团违反约定,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因此给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已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此,泰国天丝集团(以下简称:天丝集团)发布声明称:华彬红牛的最新声明,和以前所有的声明一样,只是企图混淆视听。
天丝集团表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北京红牛”的经营期限已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尽管“北京红牛”已停止营业多年,目前市面上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由华彬集团生产销售,与“红牛品牌”或“北京红牛”无任何关联或权属关系。
天丝集团还强调,天丝集团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在中国及全球的创始者和唯一合法持有者,最高人民法院已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和北京红牛的商标许可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等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并在审理“红牛”商标权属案中明确认定无所谓的“50年协议”原件。此外,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某公证处正式作出《撤销公证决定书》,撤销华彬红牛此前递交的“50年协议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四份公证书。
换言之,自2016年10月7日起,华彬集团既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红牛”商标,也无权自己生产、销售或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系列产品。但华彬红牛无视相关判决和裁决,在北京红牛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许可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违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天丝还表示,针对此次突然出现的所谓的“50年协议”,天丝集团已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并将依法追究所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
“红牛商标争夺战”始末
据最高法网站公布的案情摘要显示:
1996年,泰国红牛与华彬红牛签订为期20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998年双方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泰国红牛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泰国红牛与华彬红牛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华彬红牛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2016年泰国红牛宣布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华彬红牛续约。2018年华彬红牛仍在销售红牛产品。华彬红牛和泰国红牛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华彬红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
2019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天丝公司所有。华彬红牛使用的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天丝公司。对此,华彬红牛表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
至此,“红牛系列商标”明确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且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其对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诉求最终均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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